(2017)豫0103执3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现峰与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现峰,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3409号申请执行人李现峰,男,汉族,1979年7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李现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87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松审判员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静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