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4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海宾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324民初2317号原告:张××,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迁安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地址:唐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昱波。原告张××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张海宾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周丽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朱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