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8民初33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亚杰与刘玉友、孙自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杰,刘玉友,孙自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3316号原告:王亚杰,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效林,河南大象(鹿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友,男,汉族,1963年2月12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孙自强,男,汉族,1957年11月5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杰,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亚杰与被告刘玉友、孙自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王亚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亚杰在诉讼中申请对楼房质量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经现场勘验认为,图纸与鉴定标的物不一致,无法完成鉴定,予以退案。因此原告才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杰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亚杰负担。审判员 赵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沛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