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109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鲁无云、李荣生与郭振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无云,郭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10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鲁无云,女,1963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李荣生,男,汉族,1963年9月8日生,住址同上,系鲁无云丈夫。被执行人郭振林,男,汉族,1950年2月25日生,住汝州市。案由: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鲁无云、李荣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振林本院(2014)汝民初第692号民事调解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82执110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天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