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汉福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汉福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884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汉福,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高中文化,寿光市稻田镇张家营前村村委会主任,住寿光市。2017年5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7月28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汉福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汉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0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李汉福因怀疑同村村民李某举报其盖板房,酒后到李某家中,与李某、马某夫妇发生争吵并厮打,致马某、李某受伤。经鉴定,马某掌骨完全性骨折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李某的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汉福已赔偿李某、马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获取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马某、李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汉福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汉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该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悔改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汉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凤丽人民陪审员 李万江人民陪审员 程淑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