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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民终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林、刘焕侠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林,刘焕侠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10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林,男,196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萍,女,住安徽省凤台县,由凤台县大兴集乡大兴社区村民委员会推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焕侠,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丽,凤台���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刘林因与被上诉人刘焕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7)皖0421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林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上诉人刘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雪霞审判员  张 晨审判员  王元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海燕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