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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6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瑞昌市翔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昌市翔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6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瑞昌市翔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横立山乡上田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67795616XC。法定代表人:汪翔,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北川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21182000022729。法定代表人:李汉阳,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瑞昌市翔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6)鄂1182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瑞昌市翔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并依(2017)鄂1182执64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玉柴发动机有限公司(1)支付瑞昌市翔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运输费87678.88元;(2)向瑞昌市翔云物流贸易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995.50元,申请执行费1215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鄂1182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校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