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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4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高勤利与林浩、岳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勤利,林浩,岳敏,孔凡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4235号原告:高勤利,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松,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浩,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岳敏,女,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孔凡成,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高勤利与被告林浩、被告岳敏、被告孔凡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被告林浩、被告岳敏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 洋人民陪审员 王 利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丁磊书 记 员 朱冬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