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6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鑫、梁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梁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2495号申请人:刘鑫,男,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合通、张磊,系山东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爽,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申请人刘鑫与被申请人梁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鑫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爽在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刘鑫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鑫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爽在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5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慧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珍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