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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103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潘改新与代团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改新,代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3民初1035号原告潘改新,男,1972年出生。被告代团伟,男,1987年出生。原告潘改新与被告代团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潘改新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改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改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改新负担。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 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