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终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于顺勤、胡留兄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张荣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顺勤,胡留兄,胡晓芳,张荣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28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迎宾南路166号101室。主要负责人:孙学理,该支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顺勤,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留兄(于顺勤长女),女,199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理人:于顺勤(胡留兄母亲),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晓芳(于顺勤次女),女,199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理人:于顺勤(胡晓芳母亲),女,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荣,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宁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顺勤、胡留兄、胡晓芳、原审被告张荣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7)苏0803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8月31日收到原审法院发出的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江 东 新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张 兆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呼延嫄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