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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79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丽珠与昆明市西山区房产管理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丽珠,昆明市西山区房产管理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7956号原告:马丽珠,女,回族,1952年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寓、马配娟,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市西山区房产管理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1126812811695。住所: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666号西山区住建局。法定代表人:邱淑莲。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云超,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航成,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马丽珠诉被告昆明市西山区房产管理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马丽珠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昆明市西山区房产管理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丽珠要求撤回对被告昆明市西山区房产管理所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丽珠撤回对被告昆明市西山区房产管理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丽珠自愿负担。审判员  石晶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雨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