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赵全武与何家富、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武,何家富,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3206号原告:赵全武,男,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个体户,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何家富,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南路15号。法定代表人:刘攀,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全武与被告何家富、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全武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家富、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全武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何家富、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全武撤回对被告何家富、中外建华中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由原告赵全武负担。审判员 陈爱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罗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