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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2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2641号原告:李某,女,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徐某,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徐鹏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在高碑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以后生育长子徐伟(已成年),次子徐鹏现随被告生活。婚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因性格差异导致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打架以致造成双方感情不合。原告在2016年4月打工期间被告无故找碴到原告打工单位寻衅打架,以致造成双方分居至今。综上,造成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是被告经常殴打原告,造成双方感情彻底破裂,难以共同生活,故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李某向本院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要求,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材料,本院亦无法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军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