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凤忠与任传祥、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忠,任传祥,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971号原告:高凤忠,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陈新,颍上县慎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勇,颍上县慎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传祥,男,身份信息不详,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517F。法定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泊,该公司职工。原告高凤忠与被告任传祥、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高凤忠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凤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凤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因原告高凤忠在诉讼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1750元退还原告高凤忠;诉讼请求数额减少后的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凤忠负担。审 判 长 姜克香人民陪审员 任春梅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李家连书 记 员 王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