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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3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蒋刚与曹光年、周正武民間借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刚,曹光年,周正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163号申请执行人蒋刚,男,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居民。被执行人曹光年,男,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公务员。被执行人周正武,男,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蒋刚与曹光年、周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云2323民初447号判决书,被执行人曹光年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蒋刚借款本金480000元,利息132800元,诉讼费5360元,周正武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被执行人曹光年、周正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蒋刚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将查明被执行人曹光年工资帐户冻结及楚雄的住房依法查封,该房产暂无法变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刚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3执1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丽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