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3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蒋刚与曹光年、周正武民間借貸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刚,曹光年,周正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163号申请执行人蒋刚,男,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居民。被执行人曹光年,男,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公务员。被执行人周正武,男,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农民。蒋刚与曹光年、周正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云2323民初447号判决书,被执行人曹光年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蒋刚借款本金480000元,利息132800元,诉讼费5360元,周正武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被执行人曹光年、周正武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蒋刚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将查明被执行人曹光年工资帐户冻结及楚雄的住房依法查封,该房产暂无法变现,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刚书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3执16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丽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