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刘贻明、杨金虎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贻明,杨金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刑初66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贻明,男,1983年5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6日被羁押,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辩护人戴春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金虎,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承德市,满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6日被羁押,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辩护人胡海源、胡昊,广东流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7]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贻明、杨金虎犯赌博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志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贻明、杨金虎及辩护人戴春锋、胡海源、胡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6日期间,被告人刘贻明伙同杨金虎,为牟取非法利益,以租赁的从化区太平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回归路三巷10号2幢一梯一楼为窝点,采取微信投注和现场投注的方式,多次收受赌博人员李某1、林某1、崔某1、雷某1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共收受他人投注三十多期,投注总金额80000多元。其中,与上家的沟通联系、佣金的收取、同赌客的结算工作等均由被告人刘贻明负责,被告人杨金虎仅负责协助被告人刘贻明收单、下注。2017年7月6日晚20时许,公安人员查获了该赌博窝点,当场抓获被告人刘贻明、杨金虎及多名赌博人员,收缴赌资1903.3元及用于赌博的电脑、手机、银行卡、投注单等作案工具一批。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贻明、杨金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1、林某1、李某1、崔某1、雷某1的证言,被告人刘贻明、杨金虎的供述,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刘贻明尾号为“3070”的工商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该卡2017年4月1日至7月6日的交易记录,被告人刘贻明辨认扣押的赌资、电脑、手机的照片及对作案现场、个人支付宝账号、投注聊天记录、用于赌博的网上账号、银行卡、记账单的指认,被告人杨金虎对作案现场、记账单、电脑及收报酬的手机的指认,被告人刘贻明与杨金虎相互辨认照片的笔录,证人李某1、雷某1、林某1辨认被告人刘贻明、杨金虎照片的笔录,被告人刘贻明对投注人员李某1、雷某1、林某1、崔某1的辨认笔录及对微信投注六合彩的张某兰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现场抓获的六名在场人员对现场检查照片的签认,光盘3张,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在向本院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认为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建议判处被告人刘贻明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金虎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刘贻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贻明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在太平有固定的住所,请求判处被告人刘贻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杨金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金虎是初犯,从犯,主观恶性小,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深刻悔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贻明、杨金虎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杨金虎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金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刘贻明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贻明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但因被告人刘贻明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辩护人提出的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金虎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金虎是初犯、从犯,主观恶性小,有坦白的量刑情节并已深刻悔罪,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收缴的赌资、赌具等,依法应予没收。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与被告人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贻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该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杨金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该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收缴的作案工具电脑一台、红米note3手机一台、金色中兴牌ZTEC2016手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收缴的赌资1903.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收缴的尾号为“307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发还给被告人刘贻明;以上均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国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伟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