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4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怀颖诉被告谢鹏、张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怀颖,谢鹏,张乃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4549号原告:陈怀颖,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谢鹏,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乃伟,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原告陈怀颖诉被告谢鹏、张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陈怀颖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怀颖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怀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长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