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4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徐延春与林玉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延春,林玉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4769号原告:徐延春,男,生于1951年4月28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林玉洪,男,生于1968年9月21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衣梅蕾,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东,山东大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诉讼代理。原告徐延春与被告林玉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徐延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延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徐延春负担。审判员 周继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