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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22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汪永恒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永恒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22刑初30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永恒,男。以前没有受过法律处分。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因患病于同年8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周慧平,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7]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永恒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永恒及其辩护人周慧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汪永恒和被害人柯细霞在本县城东新区“华城新都”小区工地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汪永恒持钢管将柯细霞额头部打伤。经法医学鉴定,柯细霞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黄石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汪永恒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永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永恒在实施犯罪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永恒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汪永恒在案发当日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询问,汪永恒如实将犯罪事实进行了陈述,同年12月26日其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2、被告人汪永恒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3、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4、被告人汪永恒认罪、悔罪态度好;5、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6、被告人汪永恒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之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汪永恒和被害人柯细霞在本县城东新区“华城新都”小区工地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汪永恒持钢管将柯细霞额头部打伤。经法医学鉴定,柯细霞颅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黄石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汪永恒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柯细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汪永恒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柯细霞人民币3.2万元,柯细霞对汪永恒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汪永恒判处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永恒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笔录、残疾人证、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孙钦焕、柯淑芳、汪承良、潘运海、费世元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柯细霞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永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永恒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持钢管致他人头部受伤,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限定刑事责任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赔偿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汪永恒系公安民警从案发现场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其行为不具到案主动性,不符合自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现无证据证实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故辩护人提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系限定刑事责任人,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永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冯进干人民陪审员  石 良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