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陶冬冬、陶绳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冬冬,陶绳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2刑初765号公诉机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冬冬,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因吸毒分别于2016年5月、6月被南昌市公安局佛塔派出所、青云谱刑侦大队行政拘留;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5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陶绳亮,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因吸毒分别于2013年、2015年被南昌市公安局京东派出所、塘山派出所行政行罚;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8日被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3日被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4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冬冬、陶绳亮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冬冬、陶绳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4月11日晚,被告人陶冬冬、陶绳亮在本市红谷滩新区莱蒙都会北区地下停车场,砸破被害人蔡某车牌为赣A×××××的日产轿车右后侧车窗,盗得车内放置的2条和天下牌香烟、1条硬盒中华牌香烟。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人民币2190元;2、2017年4月22日晚,被告人陶冬冬、陶绳亮在本市红谷滩新区滨江豪园地下停下场,砸破被害人郑某车牌为赣M×××××的本田汽车右后玻璃,盗得车内放置的2条软盒中华牌香烟、28盒硬盒中华牌香烟、8盒芙蓉王牌香烟以及一箱圆桌西拉干红葡萄洒(共6瓶)等物。经鉴定,被盗物品价格认定为人民币3464元。被告人陶冬冬、陶绳亮分别于2017年5月27日、2017年6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冬冬、陶绳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全项查询、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冬冬、陶绳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两被告人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另两被告人归案后供述了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冬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陶绳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日起至2018年8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瑶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