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陕西金鹏防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恒辉工贸有限公司、海门市豪邦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金鹏防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陕西恒辉工贸有限公司,海门市豪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保76号申请人:陕西金鹏防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西张堡镇资源再生产业园厂区内D段场地。法定代表人:谢鹏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伟,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恒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2号楼12903室。法定代表人:郑昱,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海门市豪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镇瓯江中路508号。法定代表人:张永军,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金鹏防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恒辉工贸有限公司、海门市豪邦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陕西金鹏防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我院作出(2016)陕0102民初1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陕西恒辉工贸有限公司、海门市豪邦贸易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陕西金鹏防水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函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辉工贸有限公司、海门市豪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建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