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敦化市易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敦化市宏宇置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易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敦化市宏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748号原告:敦化市易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敦化市工农路44号吉信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周文誉,系该公司董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爱军,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敦化市宏宇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敦化市六顶山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办公室301室。法定代表人:孙联锋,系公司经理。原告敦化市易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敦化市宏宇置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易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易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易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14200元,由原告敦化市易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权春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