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吉斌与郑显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斌,郑显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2民初1617号原告王吉斌,住吉林省白山市。委托代理人王仟馗,住吉林省白山市。被告郑显波,住吉林省白山市。委托代理人郑洪敏,个体业户,住吉林省白山市。原告王吉斌诉被告郑显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吉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仟馗、被告郑显波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洪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吉斌诉称:本人于2017年7月21日给被告家装修,在装修前双方谈妥装修钱款总数4880.00元,在施工期间被告曾先后支付2600.00元,并承诺待装修完工后一并支付剩余装修款。可在2017年8月24日施工完毕后,被告以柜体颜色不符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装修款。原告只负责装修人工部分,并未包揽柜体材料及颜色选择义务,柜体材料及颜色是被告与其妻女三人共同选择,与原告无关。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228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说4880.00元,并不是双方所谈好的价格,双方是按照实际延长米的米数计算价格,柜子的颜色都是原告带领我们去指定装修店买材料,我们不满意,想去其他家看,被原告拒绝,后来在这家装修店采购,原告所作柜子颜色与我要求不符,原告擅自改动颜色和样式,只要把颜色、样式改成和图纸一样,我们就付款。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吉斌从事装修的木工工作,2017年7月承揽了被告郑显波家木工装修工程,装修材料由被告负责购买,原告负责制作,完工后,装修人工费为4880.00元,被告已给付2600.00元,尚欠2280.00元,被告以原告所作柜子的颜色与图纸不符为由,至今未给付。以上案件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录音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承揽了被告家的木工装修,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现原告已经完成装修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的规定,被告应给付原告人工费。被告主张柜子的颜色与图纸不符,因装修材料系被告所选,且原告制作柜子时被告亦在场,现制作完成后,被告以柜体颜色与图纸不符为由拒绝给付剩余人工费,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显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吉斌人工费2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郑显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毓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