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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30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艳华、朱洪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洪斌,张艳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3056号原告: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江县龙江镇。法定代表人:吴光达,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立伟,男,汉族,1986年3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朱洪斌,男,汉族,1978年1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张艳华,女,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艳华、朱洪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行为,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200.00元,减半收取计5,100.00元由原告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成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