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30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艳华、朱洪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洪斌,张艳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3056号原告: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江县龙江镇。法定代表人:吴光达,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立伟,男,汉族,1986年3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朱洪斌,男,汉族,1978年1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张艳华,女,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艳华、朱洪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行为,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200.00元,减半收取计5,100.00元由原告龙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成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