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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34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第一金租赁(成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峨嵋彩印厂、四川峨嵋互盛实业有限公司、裴中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第一金租赁(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峨嵋彩印厂,四川峨嵋互盛实业有限公司,裴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34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第一金租赁(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华宗,第一金租赁(成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霄,女,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执行人:成都峨嵋彩印厂。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裴中军。被执行人:四川峨嵋互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裴中军。被执行人:裴中军,男,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第一金租赁(成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峨嵋彩印厂、四川峨嵋互盛实业有限公司、裴中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执行人成都峨嵋彩印厂所有的机器两台。但上述机器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王雪梅审判员 黄文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 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