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5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金加龙、郭良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加龙,郭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5执437号申请执行人金加龙,男,1942年4月10日出生,住洞头区,被执行人郭良荣,男,1945年4月22日出生,住洞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05民特81号裁定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金加龙与被执行人郭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