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599号申请执行人黄仙鹤与被执行人蒋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仙鹤,蒋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599号申请执行人:黄仙鹤,女,1986年12月19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蒋绍军,男,1982年7月10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仙鹤与被执行人蒋绍军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131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蒋绍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黄仙鹤借款本金231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现被执行人分文未付。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燕娥审判员 毛 昊审判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荣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