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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郑州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庞继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庞继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441号原告:郑州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百花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89172300L。法定代表人:杨丽霞,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国,男,汉族,1955年4月13日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中伟,男,汉族,1968年9月24日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庞继浩,男,汉族,1961年10月30日生。原告郑州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庞继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郑州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郑州豫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振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