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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68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杭州天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深拓鞋业有限公司、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天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杭州深拓鞋业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0民初6831号原告:杭州天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上湖村太平桥组原种猪场。法定代表人:胡建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有松,浙江世纪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深拓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胜义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磊。被告:王磊,男,198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原告杭州天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杭州深拓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拓公司)、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靳涛独任审判。因被告深拓公司、王磊(下称二被告)下落不明,于2017年6月27日向二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并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靳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贤海、徐卫民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葛有松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向被告深拓公司提供纸箱。截至2015年6月30日,被告深拓公司尚欠原告货款82226.56元。2015年8月12日被告深拓公司在原告出具往来账款对账函上对该货款予以确认,并由被告王磊对该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为二年。后原告经多次催讨,二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保证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深拓公司归还借款82226.56元;2、请求判令被告深拓公司支付自2015年6月30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6%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王磊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往来账款对账函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深拓公司拖欠原告82226.56货款并由被告王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事实。2、网银电子回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因本案支出公告费650元的事实。二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二被告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深拓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深拓公司未依约履行还款保证义务,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深拓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买卖双方对支付货款时间未作约定,本院仅对起诉之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予以支持,其他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王磊自愿为案涉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深拓鞋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天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82226.5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杭州深拓鞋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天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3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货款82226.5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杭州深拓鞋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天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费9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杭州深拓鞋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天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五、被告王磊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杭州天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56元,由被告杭州深拓鞋业有限公司、王磊共同负担。原告杭州天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深拓鞋业有限公司、王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承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靳 涛人民陪审员  李贤海人民陪审员  徐卫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玲?PAGE*ArabicDash?-4-??PAGE*ArabicDash?-3-?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