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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3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洛阳合润泰商贸有限公司与洛阳艺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合润泰商贸有限公司,洛阳艺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3880号原告:洛阳合润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洛阳市西工区牡丹桥西侧23号(文兴阳光水岸)17装幢1-1702室。法定代表人:宋久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洛阳艺非商贸有限公司,住洛阳市西工区龙海立交桥北98号仓库区05号。法定代表人:徐晓会,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洛阳合润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艺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洛阳合润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合润泰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合润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36元,减半收取1518元,由原告洛阳和润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雪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汀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