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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汪建强与张雪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建强,张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4执592号申请执行人汪建强,男,1976年6月22日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张雪莲,女,1979年1月13生,仡佬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建强与被执行人张雪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324民初10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雪莲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建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线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并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324执5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2017)黔0324民初1080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远审判员  管维东审判员  简啟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天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