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8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方俊涛与周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俊涛,周秀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4民初8877号原告:方俊涛,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天津市武清区。被告:周秀凤,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原告方俊涛与被告周秀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俊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秀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方俊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恶意拖欠违约金3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通过上网聊天认识,2015年被告以经营超市资金紧缺为由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口头承诺两三个月偿还,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故原告起诉。周秀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本院给周秀凤做问话笔录一份,周秀凤称:欠条是被告给原告出具的,但是被告已经将该欠款于2015年通过现金的方式偿还原告了,具体几月份记不清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方俊涛人民币壹万元整,欠款人周秀凤。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起诉。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合法有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后,应及时偿还,拒不偿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缺乏事实依据,且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已经将欠款偿还,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周秀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二、原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担负113元,被告担负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平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志华本案依据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