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汪涛锋诉被告苟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涛锋,苟明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4民初2772号原告:汪涛锋,男,汉族,1985年6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被告:苟明杰,男,汉族,1984年11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原告汪涛锋诉被告苟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汪涛锋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汪涛锋以与苟明杰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涛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计560元,由汪涛锋负担。审判员 孟 宪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小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