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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汪涛锋诉被告苟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涛锋,苟明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4民初2772号原告:汪涛锋,男,汉族,1985年6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被告:苟明杰,男,汉族,1984年11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原告汪涛锋诉被告苟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汪涛锋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汪涛锋以与苟明杰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涛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计560元,由汪涛锋负担。审判员 孟  宪  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小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