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XXX与被告李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李来,廖建坤,陈德均,谢波,李明红,李明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1953号原告:XXX,男,汉族,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华,贵州毕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来,男,汉族,成年人,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廖建坤,男,汉族,成年人,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陈德均,男,汉族,成年人,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谢波,男,汉族,成年人,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李明红,男,汉族,成年人,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李明庆,男,汉族,成年人,住四川省兴文县。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则金华,四川履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李来、廖建坤、陈德均、谢波、李明红、李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3元,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陈利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