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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2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臣花、李娟霞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臣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2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洪波,任主任。被执行人张臣花,男,汉族,1985年4月18日生,身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娟霞,女,汉族,1985年10月12日生,住址同上。案由: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汝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臣花、李娟霞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豫0482行审379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下发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限送达后七日内履行,现已过自动履行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张臣花、李娟霞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按照本院(2017)豫0482行审379号行政裁定书确定义务自动履行,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