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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10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荆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荆某某,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猗氏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北辛乡。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北辛乡。。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临猗县北辛乡。(2017)晋0821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荆某某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48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裴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一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