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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34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李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3429号原告:江某某,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锋,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静,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江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江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严秋亚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房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梦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