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关于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樊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29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某,男性,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樊某,男性,住汝州市。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樊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李某、樊某经过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12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闫鹏飞审判员 孙洪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