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刑初1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汤泽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泽明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刑初160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泽明,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6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7〕1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泽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素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泽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汤泽明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挂套牌粤A×××××)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北路马某二街2号楼下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汤泽明的摩托车尾箱搜出仿64式手枪1支、自制弹匣2个(含皮质的弹匣套1个)、子弹11发。经鉴定,上述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上述子弹11发属于非制式枪弹。公诉机关结合被告人汤泽明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建议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汤泽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被告人汤泽明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泽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泽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二、扣押在案的手枪1支、自制弹匣2个、手枪子弹11发、弹匣套1个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陶志敏郑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