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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1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1与被告马某某2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1,马某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916号原告:马某某1,女,回族。被告:马某某2,男,东乡族。原告马某某1与被告马某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马某某1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1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爱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玉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