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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3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董占学、承德方兴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占学,承德方兴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9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占学,男,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良,河北戴志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承德方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石门沟村。法定代表人:于均涛,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董占学因与被申请人承德方兴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8民终3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占军申请再审称,即使认定再审申请人自2008年8月份被申请人公司成立开始于被申请人处工作,直至2015年9月25日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两审法院对下列并未认定事实清楚:关于再审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处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4525元,而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3825元。认定被申请人违法解除与再审申请人劳动合同是无争议事实,被申请人单位负责人于佩彬于2015年9月25日在司机大会上代表被申请人宣布了解除与再审申请人劳动关系的决定,这一事实有所有与再审申请人一起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可以证实。再审申请人一二审时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即使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为2008年8月至2015年9月25日。关于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失业救济金,因被申请人一直未为再审申请人缴纳失业保险。一二审法院判令被申请人为再审申请人补缴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间的社会保险费、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个人缴费部分由上诉人承担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应于与再审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开始为再审申请人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即应从2008年8月开始缴纳直至2015年9月。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2008年10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再审申请人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被申请人在承德日报发布公告要求再审申请人返回公司上班,但其并未按时返回,被申请人按自动离职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申请人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原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表,明确标注了工资数额及工资构成,且有当事人签字确认,原审判决被申请人为再审申请人补缴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要求给付失业救济金的请求,未经仲裁程序,应另行主张。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董占军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占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郎立惠审判员 付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