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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黑山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山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726民初1549号原告:黑山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法定代表人刘荣贵,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汝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某,男,1995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黑山县。原告黑山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汝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公告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缺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黑山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1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黑山县某小区住户,2016年6月5日到2017年9月1日共拖欠物业费1700元。经小区物业办多次催交,被告无任何理由且置之不理,至今未交,因此诉至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刘某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是黑山县某某小区业主,该楼房面积70.7平方米。原告是黑山县某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物业费收缴内容包括电梯费每年500元(每月约41.67元,14个月共计约583元)、微机上水费每月15元(14个月共计210元)、公益电费每年100元(每月约8.3元,14共计约116元),并按楼房面积每月每平方收取0.8元费用(共计791元)。现被告尚欠2016年6月5日到2017年9月1日14个月物业费用共计1700元尚未支付,该费用经原告索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予以支付上述诉求数额。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物业费收缴明细表载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业主,享有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交的物业管理费,于法不悖,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给原告黑山县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6月5日至2017年9月1日的物业费用1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铁军人民陪审员  赵 亮人民陪审员  李 卓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