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2民催2号申请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黄欣,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为3XX12XX0,票面金额为27800元,出票人为浙江浪达厨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永康市北龙日用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武义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10月11日,到期日为2014年4月11日,最后持票人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 东审 判 员 钟 宁人民陪审员 袁建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