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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9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曜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穗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曜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穗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9民初763号原告:杨曜华,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贵州省三穗县人,住贵州省三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穗支公司,住址: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园林路。法定代表人:杨刚,该公司经理。原告杨曜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穗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曜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