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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宋浩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浩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98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浩浩,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2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浩浩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浩浩于2017年6月30日2时4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二层北京华夏良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国贸店内,盗窃保险柜内人民币17000元。被告人宋浩浩于2017年7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浩浩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宋浩浩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浩浩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法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浩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宋浩浩退赔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发还被害单位北京华夏良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