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京特种印刷有限公司与江苏十竹斋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特种印刷有限公司,江苏十竹斋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78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特种印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1349709347),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湖山路811号。法定代表人:徐卫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十竹斋典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5120726XC),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198号1520室。法定代表人:李亚平,该公司总经理。南京特种印刷有限公司与江苏十竹斋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6)宁裁字第803-09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宁裁字第803-09号裁决指定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钱 俊审 判 员 周 军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可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