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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民初3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与单县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单县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3523号原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城向阳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140592212W。法定代表人:王金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海东,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江苏省建湖县。被告:单县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北环路。注册号:37172222009348,组织机构代码:66570481-1。法定代表人:周红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怀庆,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单县江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以被告已支付2万元自行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6元,减半收取493元,由原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长战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