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6民初6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陈炎华与吴晓锋、陈兴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炎华,吴晓锋,陈兴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6民初631-1号原告:陈炎华,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吴晓锋,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被告:陈兴隆,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原告陈炎华与被告吴晓锋、陈兴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2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陈炎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炎华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审判长 覃治安审判员 曾雄伟审判员 谢 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翁浩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