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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恢字第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贵铭、张耀允与朱明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扣留、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铭,张耀允,朱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恢字第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贵铭,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申请执行人:张耀允,女,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朱明英,女,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陈贵铭、张耀允与朱明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明英在荣县“两河四岸”一期一阶段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有补偿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明英在荣县“两河四岸”一期一阶段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补偿款收入14207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虞健秋 关注公众号“”